二维码支付到底还能走多远?史上最全的二维码解读!
二维码作为一种信息容量大、可标识文字网址等多种信息、成本低廉的自动识别技术,目前已经在我国众多行业取得规模化应用。近年来,随着智能手机技术的发展与普及,通过手机等移动智能设备,获得二维码承载相关信息与服务的应用已经走入千家万户,二维码已经逐渐从封闭系统应用(最初仅用于产品追踪领域)向开放系统应用转变。
二维码技术之所以会被应用到支付领域,主要是各大商家看重二维码的便捷性——包含大量信息并能被识别装置快速识别,这也是二维码支付能够存在的根本原因。和NFC(近场支付技术)比较,二维码的优势在于成本低廉,只需要在普通智能手机上下载相应应用软件就能实现;而NFC必须要在手机上配备NFC装置。和传统pos机比较,二维码的优势在于低门槛,费用低廉甚至没有;POS机提供者往往排斥小型商家,而大型商家又排斥POS机的使用——消费者通过刷卡消费时商家会承担每笔1%左右的刷卡费(因商家主营业务的不同而费率不同),美国零售巨头沃尔玛联和其他商家最近推出的CurrentC支付服务,也旨在减低刷卡消费产生的刷卡费,CurrentC运用的就是二维码支付模式。除此之外,二维码支付还受到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追捧,各大第三方支付机构都希望通过二维码支付技术获得更多的流量导入,获得消费大数据。
但究其本质,二维码只是一个数据存储体,本身并不是什么支付创新的结果,现有的各种二维码支付都只是把原有支付手段的数据载体替换成二维码而已。
一、二维码简介
(一)二维码发展简介
提到二维码,绕不过去的是一维码(LinearBarCode)。一维码是一种条码符号,它在一维空间中使用条、空进行编码。它是通过一组规则排列的条、空以及对应的字符组成的标记,“条”指对光线反射率较低的部分,“空”指对光线反射率较高的部分,这些条和空组成的数据能表达一定的信息,并能够用特定的设备识读,转换成与计算机兼容的二进制和十进制信息。生活中常见的商品条码就是一维码。
而二维码是一维码的发展级,学名二位条码(2-DimensionalSymbology),是一种光学可识读符号,需要在水平方向和垂直方向识读全部信息。相比一维条码,二维码条码在密度﹑纠错能力﹑是否可擦写﹑可表示的内容等方面都更优秀。通俗一点:二位条码是用特定的几何图形按一定规律在平面(二维方向)上分布的黑白相间的图形,一维码只是一系列的黑白条,二维码能比一维码表示更多的数据信息。二维码最早由日本DelsoWave公司发明,最初仅用于追踪汽车零部件。
(二)二维码的多样性
在日常生活中最常见的二维码是QRCode。QRCode码是由日本Denso公司于1994年9月研制的一种矩阵二维码符号,它除具有一维条码及其它二维条码所有的信息容量大、可靠性高、可表示汉字及图象多种文字信息、保密防伪性强等优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1.超高速识读;2.全方位识读;3.能够有效地表示中国汉字、日本汉字。
但二维码其实是一个庞大的家庭,有许多不同的编码方法,或称码制。就这些码制的编码原理而言,通常可分为以下两种类型:1.行排式二维条码(又称堆积式二维条码或层排式二维条码),其编码原理是建立在一维条码基础之上,按需要堆积成二行或多行。代表有Code16K、Code49、PDF417等;2.短阵式二维条码(又称棋盘式二维条码),它是在一个矩形空间通过黑、白像素在矩阵中的不同分布进行编码。在矩阵相应元素位置上,用点(方点、圆点或其他形状)的出现表示二进制“1”,点的不出现表示二进制的“0”,点的排列组合确定了矩阵式二维条码所代表的意义。具有代表性的矩阵式二维条码有:CodeOne、MaxiCode、QRCode、DataMatrix等。
由于二维码存在多种码制,二维码应用市场也缺乏统一的标准,各家公司往往基于不同考虑会选择不同的二维码,这就导致目前没有一家公司的二维码识别器能够识别所有的二维码,为二维码使用的广泛推广形成一定的障碍。
(三)二维码的优点
二维条码同其他几种自动识别技术的比较可见下表:
二、二维码支付
在技术方面,二维码是开源的,技术门槛较低,仅仅是一个工具而已,无法独立生存。要想使二维码运用于支付中,二维码必须通过各种方式与其他工具相结合,才具有发展空间。现实生活中有大量商家借着“二维码支付”的噱头大打营销牌,但实质仅为传统支付模式,又有不少产品在支付前端环节或者后端环节涉及到二维码的使用,而被人们误认为是“二维码支付”。二维码支付实际上只包括2种使用场景,一种是传统的网络支付(onlinetoonline),不妨称之为二维码线上支付,另一种是打通线上和线下的新型支付方式(onlinetooffline),不妨称之为二维码线下支付。
(一)被人误解的“二维码支付”
这种情况普遍发生在二维码应用于支付前端和支付后端的模式下,以二维码支付应用于支付后端为例:用户通过付费,预订某一产品后,商家会向用户手机发送二维码,该二维码将作为证明提货人为权利人的依据。例如麦当劳在天猫商城上就提供该服务,用户在天猫商城上选中自己喜欢的产品,然后进行付款,麦当劳就会通过短信或者彩信的方式将二维码发送到用户手机上,用户只要拿着二维码就可以到麦当劳实体店进行消费。当然用户也可以将该二维码赠送给朋友,朋友拿着二维码也可以到麦当劳进行消费。
这种模式其实在没有使用二维码的情形下也广为存在,比如用户通过付费,预订某一产品后,商家会向用户手机发送一组数字,该数字将作为证明提货人为权利人的依据。可以看出,二维码其实只取代了传统的数字验证码,但二维码能包含更多的信息,二维码也显得更安全。但支付是预先完成的,二维码只是一种验证身份的信息载体,二维码其实和支付已经脱节,这种情形并不是二维码支付。
(二)二维码支付
1.二维码线上支付
在二维码线上支付流程中,通常用户先选购好商品或服务,然后直接用扫码软件扫描二维码,手机之后会自动跳转到付款页面,用户最后在该页面输入账号密码进行付款就完成了所有支付流程。
而在传统的线上支付流程中,用户选购好商品或服务之后,直接点击购买(该购买按钮含有相应的支付链接),电脑页面就会自动跳转到付款页面,用户在该页面输入账号密码进行付款就完成了所有支付流程。
从以上比较中可以看出,二维码在整个流程中只取代了支付链接的功能。链接中包含收款金额和收款方账户信息,但不包括付款方账户信息,付款方账户信息需要付款方通过输入账户和密码进行确定。
2.二维码线下支付
实践中的二维码线下支付,大多数时候是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的,如微信支付和支付宝,其相关操作大同小异,以下内容以微信支付进行展开。
微信支付的二维码支付包含“刷卡”与“面对面收钱”2项服务。“刷卡”与“面对面收钱”的主要区别在于,“刷卡”是商家用扫码枪或者摄像头扫描客户的二维码,而“面对面收钱”是用户用手机扫描用户的二维码,即前者为“被扫”,后者为“主扫”。
(1)“刷卡”相关操作流程
刷卡,指用户在开通微信支付后不可撤销地授权财付通提供的在一定额度及次数内免除密码、短信动态码以及任何信息验证的支付服务。商家扫描用户手机的二维码(或条码)后,财付通根据协议从用户的账户划扣款项至商家账户。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首先,商户进行下单,向用户展示价格,然后用户打开微信钱包中的“刷卡”,展示二维码和条形码(该条形码和二维码为动态码,每分钟更新一次),最后商家通过扫码器或者摄像头扫描客户的二维码(或条形码)完成整个交易。在安全系统保护下,每笔小于300元订单无需验证支付密码,大额支付需要验证密码。同时,安全系统会对可疑交易进行拦截。用户支付时可选择使用钱包里的“零钱”,也可以选择绑定的相关银行卡(目前仅支持储蓄卡)进行支付。
在整个流程中,商家下单生成收款金额指令,通过扫描客户二维码,获取用户账户信息(包含付款指令),商户终端将上述2方面的信息以及商家自身的账户信息通过网络发送给微信支付管理终端进行校验,微信支付管理终端校验成功后,会向银行发出相应付款信息,银行会将客户账户上的相关款项划扣到商家账户中;若通过微信支付“零钱”进行,则以上流程全部在微信支付管理终端完成。
(2)“面对面收钱”相关操作流程
“面对面收钱”是微信转账功能的一种,但相应的收款二维码支持多人及多次扫码,小型商家往往使用其作为收款方式,进行资金结算。
首先,商家生成一个二维码(如果商家填写了金额,则二维码包含收款人账户信息以及收款金额信息,如果商家没有填写金额,则二维码只包含收款人账户信息,此种情况下收款金额信息由顾客填写),然后用户用手机扫描商家二维码,手机随后跳转至支付页面,用户进行相关操作完成付款。扫码付款后资金将及时转入收款方发的零钱账户,零钱是客户在微信支付中的资金,支持充值、体现、支付等功能。
在整个流程中,商家的二维码代表收款人信息(或同时包含收款金额信息),用户扫描之后获取收款人信息,通过确认支付,生成付款人账户信息(以及付款金额信息),然后相关信息通过微信支付后台发送给微信支付管理终端,微信管理终端再将付款人信息和付款金额信息发送给付款方所在银行进行校验(面对面收钱现仅支持储蓄卡),付款方所在银行校验成功后,向微信支付进行付款,微信支付再将相应款项计入收款方零钱账户。
三、二维码支付相关风险分析
(一)终端风险
谈到二维码支付的相关风险,不得不提的是去年3月份央行对二维码线下支付的“封杀令”。2014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曾发表“关于暂停支付宝公司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等业务意见的函”,其中明确指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突破了传统受理终端的业务模式,其风险控制水平直接关系到客户的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目前,将条码(二维码)应用于支付领域有关技术,终端的安全标准尚不明确。相关支付撮合验证方式的安全性尚存质疑,存在一定得支付风险隐患。”很明显,该“封杀令”直指二维码支付的终端风险。
在二维码支付推广之初,相应的支付模式一般都采取“主扫”模式,即二维码支付的实现需要依靠手机客户端。而在使用手机扫描二维码的过程中,隐含的风险却是巨大的,因为消费者对于二维码所含信息并不明确,肉眼并不能对二维码所含信息进行识别,除此之外消费者进行扫描之后,手机会自动跳转到相关链接所指引的网站,如果二维码所含链接对应的是钓鱼网站,或者木马下载,消费者进行相应操作,就会使手机中毒,消费者相关权益必然受到侵害。
如果和传统POS机的使用进行对比,二维码支付就相当于“裸奔”。传统POS机从理论上讲就是一台电脑,但是它是一个封闭的电脑。除了金融支付机构,其他人无法再在POS机上加载任何应用程序,POS机处于“与世隔绝”的环境中。除此之外,POS机还会通过“硬”加密芯片存储的秘钥,实现账户安全和数据通信安全,具体而言,就是如果对POS机终端进行物理拆卸,加密芯片和POS机终端的敏感数据就会自动销毁。在二维码支付中,手机充当了终端,但又是其他应用程序的载体,其他应用程序与二维码支付程序之间并没有建立隔离措施,一旦手机其他应用程序感染病毒,势必也会影响到二维码支付程序。其次,手机也没有硬件加密机制来保护数据安全。另外值得一提的是,现有的支付安全措施多依赖于短信验证和邮箱验证,如果用户手机丢失,手机拾得者可以通过手机接收找回密码的短信,也可进入用户事前绑定的邮箱进行密码找回。所以现有的诸多支付安全措施,在手机丢失的情形下就是一个“花瓶”而已,相关问题的核心在于手机终端功能的多样性导致风险的集中化。
实践中,因扫描二维码使手机中毒,并出现各种财产损失的事件大量存在,这也是二维码支付饱受诟病的原因之一。之所以出现该问题,和二维码生成方式简单、内容无人监管有直接关系。如:2013年11月13日,浙江嘉兴一位淘宝店店主汪女士因为扫二维码,导致支付宝余额、绑定银行卡、阿里信用贷款资金被转移,损失共计18万元。作案方式是:有人通过淘宝旺旺向汪女士发来二维码信息,称其需要购买的商品图片在二维码当中,请她扫一下。
汪女士扫完二维码点开链接,但没有任何显示。后来她查看支付宝账户,汪女士发现不仅是支付宝及其绑定银行卡中的5000多元被转走,余额宝以及阿里信用贷款中的几万块也都被转走了。汪女士迅速冻结了账号,并前往嘉兴洪合派出所报案,并通知了淘宝客服。但就在做笔录期间,对方又转走了12多万元的信用贷款。经过民警调查发现,汪女士扫二维码点开的链接已被植入木马类病毒,汪女士手机中毒,同时服务密码被窃取。
部分风险其实可以从技术上和法律上进行一定的应对。如在技术上,相关二维码识别软件在识别二维码之后,应该将二维码所含信息反映给用户,由用户确认是否跳转至相关链接。其次,相应软件也可以类似于搜索引擎对相关搜索结果进行风险提示一样,对可疑二维码进行风险提示,告知用户某些潜在可能损害其利益的连接。在法律上,需要明确对二维码的监管,因为二维码已经从封闭系统转向开放系统,二维码支付直接影响到广大消费者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这样一个涉及公共利益的领域应该受到一定的监管。监管的内容应该主要围绕二维码的生成,内容的核定等。介于二维码标准的不同一,还可以对二维码的相应标准进行一定的统一,促进二维码市场的成熟化。
当然,为了避免“主扫”模式的风险,现在大多数支付机构都主推“被扫”模式,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二维码信息不可靠的问题(因为“被扫”模式下,二维码由支付软件生成,消费者不需要去扫陌生二维码)。但无论是“主扫”还是“被扫”都回避不了手机终端自身的风险,如相关应用不能有效隔离,这些问题只能期待有更好的科学技术来解决。或者不从风险预防的角度思考,而从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分担进行思考,也是值得提倡的进路。
(二)监管风险
这涉及到二维码支付自身业务性质的讨论。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一)网络支付;(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三)银行卡收单;(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对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的管理中,明确将网络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业务进行区分,从事网络支付和银行卡收单业务应该分别进行行政许可申请,并受到不同的监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同时规定:“本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我们所称的二维码支付,是依托公共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所以其本质属于网络支付。
但是如果仔细分析,我们会发现二维码线下支付实际上也构成银行卡收单业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界定是:本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该界定包含三个构成要件,一是手段为POS机等终端,二是主体为特约商户,三是行为为代收货币资金。
在二维码线下支付中,特别是刷卡模式下,存在一个销售点终端(即商户的扫码终端),也存在特约商户(现在刷卡支持的商户都是经过微信支付特别认证的商户),其行为也是代收货币资金,所以二维码线下支付完全满足银行卡收单的构成要件。
这样问题就来了,二维码线下支付是应该按照网络支付进行监管,还是按照银行卡收单进行监管,或是同时按照网络支付和银行卡收单进行监管?或者换个角度讨论,如果某第三方支付机构只取得从事网络支付的行政许可,那么该机构是否能从事二维码线下支付业务呢?二维码支付本身是网络支付,该机构取得网络支付的行政许可,就有权利从事二维码支付这种网络支付业务,但是二维码线下支付业务的开展,必然涉及到银行卡收单业务,这个时候就需要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行政许可,在没有取得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行政许可之前,从事二维码线下支付业务,实际上违反现有监管规定,这样表面上就形成了一个逻辑“矛盾”。但实际上这个“矛盾”并不矛盾,在管理办法规定中的网络支付本身只单纯指线上支付业务,而不包含线下支付业务,而银行卡收单业务也只单纯指传统的POS机模式,而不包含二维码线下支付这种打通线上线下支付的新模式。而这种新模式,显然不在原有既定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框架之中。
上面的讨论,其实还涉及到一个深层次的问题,即中国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机构这种非金融机构的态度问题。一方面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活跃市场方面作用越来越强,是一股不得不重视的创新力量;另一方面,货币金融领域的安全又十分重要,中国人民银行又不得不对相关市场进入行为进行管制。在这两方面的矛盾之中,中国人民银行一方面针对性的选择了部分领域给予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创新,另一方面,在某些重大领域又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进入。
这一点在《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该办法对银行卡收单机构进行了如下规定:“本办法所称收单机构,包括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为实体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以及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完成资金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首先,从该规定可以看出,网络支付实际上也有可能构成银行卡收单业务,但仅限于为网络特约商户,而二维码线下支付中,用户为实体商户,显然不符合这里的规定。其次,从该规定可以很清晰的看出,中国人民银行实际上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服务范围进行了明确的限定:如果获得银行卡收单业务许可,就能从事实体商户的收单,但不涉及网络商户;如果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就可以从事网络商户的收单,但不涉及实体商户。即中国人民银行有意识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将线上业务和线下业务进行区分,或者说隔离线下业务与线上业务,但对传统银行业金融机构则无此限制。二维码支付在应用过程中,实际达到的效果却是沟通线上与线下,形成一个所谓的闭环结构。而这种应用,恰好是和现有的监管思路相违背的。
细心观察央行发布的二维码“封杀令”,其对象仅为线下条码(二维码)支付业务,而不涉及二维码线上支付业务。2项业务都采用手机作为终端,并且线上支付只能采取“主扫”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比线下支付模式更不安全,但只暂停线下模式,却对线上模式没有提及,其中蕴含的理由,大抵就是因为二维码线下模式已经超出了央行给第三方支付机构划分的“一亩三分地”的活动范围。
(三)支付风险
还是以微信刷卡为例,刷卡最重要的特色就是在一定额度及次数内免除密码、短信动态码以及任何信息验证。这样做的好处是简化了交易流程,缩短了支付时间,这也是二维码支付便捷性的重要体现,也是二维码支付推广的关键步骤。这和国外的信用卡刷卡相类似,国外的信用卡在刷卡过程中,也不需要输密码,只需在单据上签字就可以。但是显而易见,这种支付方式的风险是非常居大的,因为任何人只要能控制手机,就能控制二维码,就能用二维码进行支付交易,而这种情形在手机丢失的情况下是非常普遍的,简单来说就是非授权交易风险巨大。
既然这是一个不安全的支付模式,却又要在实践中广为应用,那么出路只能是解决好风险防范问题或者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分担问题,这样才能把一个看似不安全的支付模式转变成一个实质上安全的支付模式。
在国外信用卡实践中,基于上述问题,发卡行的普遍做法是在非授权交易发生后,承担非授权交易的绝大部分损失,用户通常只需要承担50美元的损失。这其实是将非授权交易的绝大部分风险转移至发卡行,从而使得消费者在从事支付交易时的风险能够确定下来,并且维持在一个可以承受的低水平上。这样一来非授权交易给消费者带来的风险也就不那么巨大,并且是消费者可以预期的风险。
那么刷卡模式,是怎样解决相关问题的呢?在微信支付刷卡用户协议中有这样的措辞:“任何通过用户的手机或SIM卡发起的刷卡服务均视为用户本人的行为,由此导致的一切法律责任均由用户本人承担。”也就是说,由于非授权交易产生的所有损失都由用户本人承担。简而言之,支付便捷的代价就是用户要承担非授权交易的后果(由于可以多次刷卡,所有金额并不局限于300元)。
既然在刷卡模式下,并不能有效分散用户面临的非授权交易产生的结果风险,那么刷卡模式又是否有足够安全的防护措施来防止非授权交易的发生呢?微信支付的确有一定的安全防护措施,即微信支付所称的安全系统。那么这个安全系统是什么呢?“微信支付安全”这样介绍到,微信保护你的支付安全:联合银行提供支付安全技术保障,独立支付密码和手机短信双重验证,支付安全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保。首先,刷卡模式下不需要任何验证措施,所以不可能是所谓的双重验证。其次,财产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非常有限,用户对非授权交易的产生承担主要举证责任,但相关举证非常困难,并且保险也不属于什么安全系统。最有可能的结果是联合银行提供的支付安全技术保障,但这个东西具体是什么并不明确,微信支付也没有给出一个详细的解释。现有的各家银行尚且不能很好的防止非授权交易的产生,这里所称联合银行提供的支付安全技术保障是否能够防止非授权交易的产生,非常值得怀疑。除此之外,微信支付还推荐客户安装腾讯手机管家,认为其能防止支付病毒与木马病毒的侵害,保护支付环境与微信支付安全。但这和微信支付是2个独立的应用,显然也不能是这里的安全系统。所以微信支付在这里宣传的安全系统就不得不打上大大的问号!
从以上可以看出,刷卡模式无论在风险防范上,还是在风险发生后的责任分担上都没有提供很好的应对措施。
而微信支付之所以会推出刷卡服务并赋予其无密码验证措施,旨在缩短支付流程,提高用户体验,促使更多的消费者接受新鲜事物,从而达到占领市场的商业目的。但该商业推广过程却是以牺牲消费者利益为前提的,因为消费者要承担因此产生的所有非授权风险,微信支付却并不承担任何风险。说得尖刻一点,微信支付在此过程中占尽了便宜,普通消费者却不得不替其买单!
那么消费者是否心甘情愿的为其买单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在当下,大多数老百姓还是不接受无密码刷卡的,实践中银行卡刷卡时,通常都需要输入密码。那么消费者在使用微信支付时怎么又接受了这种方式了呢?实际情况是消费者根本没有“接受”这种方式。微信支付用户协议中有这样的措辞:“一经注册或使用本服务即视为对本协议和关联协议的理解和接受(作者在进行实际操作中,只输入了支付密码,就开通了刷卡服务,并没有提醒有任何服务协议)。”除此之外,在微信支付绑定银行卡时,微信支付要求用户同意的协议仅为“微信电子商务服务协议”与“微信支付服务协议”。所以从始至终,微信支付并没有将微信支付刷卡服务协议提供给用户。换言之,对于整个刷卡流程都没有没有告知用户存在相关协议,也自然没有征得用户的同意。
信息披露和风险揭示是金融法研究的核心问题,虽然互联网领域相关操作会比实际线下操作更为简略,但也没有达到完全不披露的状态。在这里其实有一个大胆的猜想,即微信支付是故意不披露相关风险,而非简单基于精简操作的考量。很简单的道理,如果微信支付在用户开通刷卡服务的时候,就**裸的提示用户:“非授权风险后果由用户自行承担,金额不限于300元”,那么大多数人都不会选择该服务,这样就对刷卡模式的推广形成了一定的障碍。而微信支付要做的就是推广这种无密码支付服务,只有这样做才能体现其操作的简便性,从而推动二维码支付的应用。
所以,普通消费者在整个过程中,还是“默默的”为微信支付买单!
四、反思
虽然二维码最初起源于日本,但是日本的二维码支付普及单位非常有限。在日本,应用得最多的移动支付是felica(类似于我们的公交卡),它是索尼公司推出的非接触式智能卡。无需插入终端读写槽,便可以实现块捷可靠的数据传送。同时此卡具有高度的可靠性,很难被**或伪造。现在索尼公司正在推进着手机中内藏FeliCa功能的计划,手机变得可以作为票和钱包的代替品被使用。
在当下,二维码支付还面临NFC支付的巨大挑战。央行金融IC卡领导小组李晓枫主任曾表示,央行将建立我国移动支付技术检测认证体系,我国移动支付发展方向应以商业银行、通信运营商、中国银联的NFC移动支付电子化路线为主导。中国银联在直联收单领域开展了POS非接功能的改造,截至2014年一季度末,改造的终端近300万台,每台补贴在300~500元。于此同时,中国移动中移支付公司副总经理贺新初透露,为普及NFC(近距离无线通讯技术)终端,每卖一台NFC手机,中国移动总部会给30元的补贴。在移动4G时代,中国移动将加大对NFC的应用投入,中移动总部已发文确定4G卡默认要绑定NFC-SIM卡。不仅如此,2014年10月20日,苹果公司推出的ApplePay正式上线,它是一种基于NFC(近场通信技术)的手机支付功能。因为苹果手机拥有大量的客户群,applepay的推出,势必会使NFC支付手段更加普及,二维码支付面临巨大挑战。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二维码支付的现状可谓“前有狼,后有虎”!
就终端风险而言,其解决实际上依赖于终端技术的发展与进步;就监管风险而言,其解决依赖于监管者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态度的转变;就支付风险而言,其实质乃我国长期存在的非授权交易产生后的责任分担问题。而这些问题都不是一蹴而就能解决的,所以“二维码支付到底能走多远?”,答案不言自明。但是,互联网金融创新日新月异,随着创新的深入,也许上述担忧真的只是杞人忧天!
微信号tpnew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