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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带你把“后悔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我带你把“后悔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

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把“后悔权”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内容。朋友们快来看看吧!

核心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审中,关于“有偿”原则,商家欺骗消费者的,按照商品原价的三倍赔偿消费者。消费者也有“后悔”的权利。消费者7日内无理由退货,来回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今天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审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三审稿》),规定不合理退货的运费由由消费者承担,但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网络交易平台不能提供“卖方”的真实信息,“买方”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索赔。

今年8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二审。随后,将二稿全文公开征求意见。

此外,三审稿将消费者协会性质改为“社会组织”,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当切实履行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接受社会监督。 .

重点一:

消费者受骗,按商品原价3倍赔偿

三审稿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对消费者损失的赔偿。同时补充,赔偿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

与之前的草案相比,提高了消费者的赔偿金额,增加了商家的违法成本。

原一审稿将原法第四十九条改为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请求增加损失赔偿,并增加赔偿数额。”补偿金额为商品购买价格或购买者收取的服务费的两倍的消费量。”

“补偿”原则一直是此次修法争论的焦点。草案从“两倍”增加到三倍,显然是对消费者权益的强调。

刘俊海还指出,完善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优化市场秩序、推进市场经济法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乃至深远的历史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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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二审中,有专家表示,造假证据太难收集。

“消费者想要获得赔偿,前提是经营者存在‘欺诈行为’。至于如何认定欺诈,立法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研究中心教授胡建生曾表示。

此外,还有一种声音认为,对消费者直接损失的赔偿不应设上限。

“不设上限”的原则也得到了委员们的认可。王胜军副会长建议二审将赔偿标准改为“十倍”。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黄伯云也提出,“一假三亏”还不够,最好不要封顶。

重点二:

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2013年4月首次审议的《消费者法》修正案草案的亮点之一是赋予消费者“后悔权”,即消费者有权自产品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收到产品。

对此,征求意见稿二稿明确了不适用不合理退货的几类商品:消费者定制的;新鲜易腐烂;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寄送的报纸、期刊等依商品性质不适合退货的商品。同时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冯书平指出,即使没有理由退货,也应该重新退货。

经法委研究,在本次提交的草案中,增加了网络下载的数字商品不符合无理退货条件,如以后网络下载的歌曲、电影等,以后不得无理退货。下载。

三是送审稿增加规定,明确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两次投票

4月23日初审。

4月28日至5月31日,举行了第一次公众咨询。

408人提出3240条建议。

最大的亮点是“明确不适用于无故退货商品”。

8月底,向社会公开了二审稿。

9月6日至10月5日,举行第二次公众咨询。

40 人提出了 1344 项法律修正案。

“后悔权”终于进入法律。

《消法》二审稿列出29项修改,其中第九条是根据现行《消法》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新消费者权益法的亮点,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的规定,以及将制定不合理规定的退货制度形象地称为“后悔权”。

与其他修正案相比,“后悔权”对消费者来说更具有实际意义,直接触及消费者和经营者切身利益的平衡点,成为本次修正案的一大亮点。

参与《消法》修订的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表示,是否赋予消费者一定的后悔权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在修法中。许多经营者反对,尤其是房地产开发商和汽车经销商,但专家学者普遍赞成将“后悔权”写入法律。

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购物模式,此次在整个审查过程中增加了一些关于网络购物的相关规定。在每次审查和修改过程中,网络购物的规定都得到了进一步的调整和完善。在第三次审查中,对网上购物进行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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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责任划分,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已经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适用与展销会、租赁柜台相同的条件,承担先行向消费者支付费用的责任。

有常委会委员指出,网络交易也不同于实体交易,具有虚拟特征。电子商务公司在在线交易平台上销售大量商品。如果不区别对待,就会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例如,一味强调交易平台提供商有责任提前提供大额赔付,很多网络平台交易者可能会无所适从,因此建议合理认定网络交易平台的责任。

三是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征求意见稿单独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主张赔偿。如果网络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卖家或服务提供者的真实姓名、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这种情况下需要先行赔偿,但也可以在赔偿后向卖家或服务提供者追回.

全国人大法工委认为新消费者权益法的亮点,这进一步区分了在什么情况下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后悔权”的内容就到这里了。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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