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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使用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使用细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一条 为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金融服务,根据《管理办法》,制定本章第二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以下简称“邮储信用卡”)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发卡机构”)面向公众发行bank”),它授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 是以人民币结算的先透支后还款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邮政储蓄信用卡是面向个人发行的人民币信用卡,根据持卡人的还款义务分为主卡和附属卡。 第四条 发卡银行、持卡人、特约商户等当事人办理邮政储蓄信用卡业务,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功能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 邮政储蓄信用卡具有消费、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在一定条件下,持卡人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授信、生息等便利。 - 免费还款期。 第六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贴有银联受理标志的特约商户和境内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贴有银联受理标志的ATM机上提取本币现钞,携带现金回国。 在贴有银联受理标识的ATM机或发卡行指定的取款网点、ATM机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行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申请 第七条 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以及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使用个人身份证件经公安部门认定。 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发卡银行申请邮储信用卡个人卡主卡。

个人卡主卡持卡人在申请主卡的同时,还可以为年满16周岁的指定人员申请附属卡,每张主卡最多可申请4张附属卡。 第八条 申请人需如实、完整填写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以确认《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人民币信用卡(个人卡)申请合同》的履行。 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授权开证行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 第九条 发卡银行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发卡,并给予相应的授信额度。 未经批准的申请材料将不予退还。 第十条 申请附属卡时,主卡持卡人与附属卡共享额度,同一账户下任何卡交易减少该账户可用额度后,另一张卡的可用额度相应减少。 第十一条 持卡人领取邮政储蓄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签名栏上与申请表上的签名相同,并在交易中使用相同的签名。 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使用 第十二条邮政储蓄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出借给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交易和活动。 否则,因未遵守上述条款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当在发卡银行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 否则,持卡人须对在互联网上使用该卡所造成的一切风险和损失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四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款和使用其他设备,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银联、发卡行和收单行的有关规定。 持卡人境内外取现限额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行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银联受理标志的pos机上使用密码加签名或仅签名的方式确认交易的有效性。 发卡银行将任何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视为持卡人本人的交易,并以持卡人签名记录的交易凭证为未使用密码交易的有效凭证。 通过电话银行人工办理的业务,发卡行的语音记录是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证; 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持卡人的有效凭证为输入电话银行密码; 经发卡行认可的无需持卡人输入密码或签字的交易记录(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视为有效交易凭证。 第十六条 邮政储蓄信用卡有效期三年,期满自动失效。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时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到期而发生变化。 持卡人不再继续使用卡片的,应当在卡片到期前50天以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通知发卡行。 否则,发卡行将视同持卡人自愿更换新卡,并可自行决定是否向持卡人补发新卡。 第十七条 邮政储蓄信用卡毁损时,持卡人应当按照发卡银行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八条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 如信用卡遗失、被盗、泄露或被冒用等,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行挂失。 挂失单经开证行确认后生效。 挂失生效前发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挂失生效后发生的交易损失持卡人不承担还款责任。 第十九条 持卡人在用卡过程中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申请,银行发现持卡人与他人串通或有其他失信行为,或者不配合发卡机构调查的,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持卡人承担,发卡行不得。 任何责任。 第五章计息、还款和账户管理 第二十条持卡人的非现金交易(不包括现金转账),免于交易入账日至发卡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 利息还款期。 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全额还款,不支付透支利息。 持卡人使用授信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不享受还款期免息待遇,按第二十一条计息方式支付透支利息。到期还款日,已偿还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计息,未还款部分自透支记账日起继续计息。 利息从交易录入日起按实际欠款计算,直至付清所有欠款。 日利率为5/10,000,按月计算复利。 变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未能在到期还款日之前还清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前款第二十一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当支付最低还款额中未还的部分。过期罚款。

第二十三条 发卡银行不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包括多付部分)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偿还欠款时,必须将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划转资金。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将在到期还款时从持卡人指定在发卡银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除当期票据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日期。 扣除后,用于偿还其人民币信用卡账户的欠款。 因存款账户余额不足及未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发卡银行按照上期欠款、本期欠款的顺序向持卡人清偿。 同期欠款中,还款顺序为利息、手续费、垫款(含透支)。 )交易本金、消费者透支交易本金等。开证行有权根据情况对上述一次或多次还款顺序进行变更。 第二十七条 主卡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或信用卡有效期届满后不再使用该卡的,持卡人可以办理注销账户手续。 注销账户前,持卡人应一次性清偿信用卡的全部欠款,并将信用卡及其所有附属卡退回发卡行或自行销毁。 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同时,持卡人仍需承担账户注销前后未清偿的债务及本卡应承担的各种损失。 第二十八条 收费标准 (一)邮政储蓄信用卡业务费用项目包括年费、挂失费、换卡费、密码重置费、卡快递费、透支取现费、多付取现费、滞纳金、系统对账单费用、境内外访问采购订单费用等,并同意在发生时直接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中扣除。

(2)邮政储蓄信用卡主卡和附属卡不收取年费。 (3) 挂失手续费 20 (7) 透支取现手续费,境内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2元,境外按交易金额的1%收取,最低15元. 预付现金费用。 (9)透支利息按每天5/10,000收取,按月计复利。 (10)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的5%收取,最低10(11)索取4(12)境内外消费采购订单复印件10元/份,原件50( 13) )国内ATM查询免手续费,国外ATM查询手续费4第六章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九条发卡机构的权利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有权决定是否发行信用卡申请人,对未获批的申请材料不予退还,并有权根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信用状况变化对持卡人的授信额度进行调整。 发卡银行对持卡人的欠款享有追索权。 对于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无效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银行有权申请法律保护中国邮政银行信用卡申请,并追究发卡行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相关当事人依法处理。 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行。 对于违反本章程规定的持卡人,发卡行有权不经事先通知取消持卡人资格和停止持卡人的卡使用,并可以授权有关机构收回信用卡或将信用卡存入暂停付款清单。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银行有权在约定时间从持卡人指定的活期结算账户中扣除相应金额,用于偿还信用卡账户内的欠款。 发卡银行有权按有关规定向持卡人收取一定的费用,并记入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 第三十条 发卡银行的义务 (一)向申请人提供信用卡信息,包括申请合同、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和标准、利息计算方法等。 (二)发卡银行应设立24小时客服电话,为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挂失等服务。 (三)对持卡人信息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者发卡银行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按照双方约定的方式,根据每月向持卡人提供的报表。 但当月内无交易且交易金额或多付金额低于一定金额,或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5) 持卡人因供电、通讯等原因无法使用卡片的,发卡银行有义务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视情况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七章 持卡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持卡人的权利 (一) 持卡人有权享受发卡机构向信用卡承诺的各项服务,并有权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处罚质量要求。 服务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邮政储蓄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相关计算公式。

(3) 持卡人有权免费向发卡行索取最近3个月的月结单。 (4) 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所列账户提出异议,并有权在30日内向发卡行申请查阅已签署的对账单。 如果调查结果证明交易确实是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利息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挂失生效后,持卡人不承担因信用卡被假冒、盗用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二条持卡人的义务持卡人应当向发卡行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持卡人如遇工作变动、通讯地址或电话号码变更、身份证号码变更等情况,应及时通知发卡行,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持卡人应当按照与发卡银行的约定按时偿还欠款,不得以与商户或其他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由拒付欠发卡银行的款项。 因持卡人交易记录和还款记录良好,发卡银行提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持卡人不愿提高信用额度的,应要求发卡银行恢复原信用额度。 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责还款。 持卡人自结单日起10日内未收到结单的,应主动向发卡行查询。 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还款。 持卡人如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对账单出具之日起30日内向发卡银行查询并要求更正,否则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对账单且无误。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修改密码。 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挂失。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制定并解释,并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本章程的修改或对邮储银行信用卡收费项目、标准和利率的调整,将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公布后立即生效,恕不另行通知。 修改后的条款对各方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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