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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商业银行稳健经营 金融秩序 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 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法人银行。法人 第三条 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 一、吸收公众存款; 2.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3、办理境内外结算; 4、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5、发行金融债券; 债券 8. 从事同业拆借 9. 代理买卖外汇 10. 从事银行卡业务 11.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保函 12. 代收代付及保险业务 13. 提供安全保管箱业务 其他业务的经营范围由商业银行章程规定,并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商业银行可以经营结售汇业务。 风险自负,盈亏自律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护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 第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授信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 第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九条 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第一条 商业银行依法接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但法律规定其有关业务接受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机构的监督管理。 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任何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银行”字样。 具备下列条件: 1.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具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 下载食品安全管理系统、下载三类维修管理系统、下载财务管理系统、免费下载公司管理系统 第十三条 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 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 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为5000万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为实收资本。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审慎监管的需要调整最低注册资本,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商业银行,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的商业银行的名称、注册机构所在地资本金、业务范围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材料 同志近三年实际履职情况填写正式申请表,材料、材料、投标、技术评分表、图表和交易、pdf视力表、打印pdf、说话图表、pdf并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 起草公司章程; 证明 3 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4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股份 5 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股东的资信证明及相关材料 下载课程教案 下载 7 经营安全注意事项资料与业务有关的场所和其他设施 8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应当本法施行前设立的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 组织机构设置不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可以沿用原规定。 前款规定的日期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设立监事会 对独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资产负债率、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及违规行为进行监督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及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 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 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批。

在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流动资金。 分配给各分公司的营运资金之和不得超过总公司总资金的60%。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申请书应当载明拟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 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 4.经营方针、计划 5.营业场所及其他与经营有关的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 6.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设立经批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营业执照,并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管理财务制度 关于办公室下班后电源制度 矿山事故隐患报告奖励制度 下载人事管理制度文件 盘点制度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公告。 连续停业超过六个月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注册资本变更 3、总机构或分支机构所在地变更 4、业务范围调整 5、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数5%以上的股东变更 6、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五条 商业分立、合并银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营业执照,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是被禁止的。 因犯贪污贿赂、挪用财产罪或者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担任被清算的公司董事、厂长由于管理不善而导致公司破产。 3、个人责任 3、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个人责任 4、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收购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银行的批准。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存款免收、利息不计息的原则。 - 存款、储户办理个人储蓄存款的保密工作。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个人储蓄存款。 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款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单位存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存款准备金 准备金 充足的准备金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及时支付存款本息,拒绝支付存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及其他业务基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银行根据本办法开展贷款业务。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指导国家产业政策。 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贷款用途、还款能力、还款方式等。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贷款审批。 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应严格审查担保人的还款能力、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的可行性。 经商业银行审核,评估认为借款人资信良好,有能力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与借款人签订书面贷款合同。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低于82% 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75%流动资产余额与流动负债余额之比不得低于254% 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之比不得超过15%。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产负债率管理的其他规定应当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不得向关联方发放信用贷款,向关联方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前款规定的其他借款人的同类贷款。 关联方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款所列人员投资或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 第四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贷款或担保请求。 第四十二条借款人应当按时归还贷款本息。 商业银行有权要求担保人依法归还贷款本息,或者优先偿还抵押物。 商业银行因行使抵押权质押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权,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二年内处分。 借款人到期。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业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投资非自用房地产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 . 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例外情况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款、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收付款兑现到账,不得违规压票、退票。条例。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在境外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 第四十六条同业拆借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 借出资金以足额缴纳存款准备金和偿还中国人民银行到期贷款后的闲置资金为限。 借款资金用于补充同业票据结算外汇头寸的不足,解决临时流动资金的需要。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不得违规提高或者降低利率,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支付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放本单位资金。 第四十九条商业银行的营业时间应当方便客户,并予以公布。 营业时间内不得擅自暂停或缩短营业时间。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收取服务费用和标准。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等资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业务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回报。违反国家规定;克扣服务费 2.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挪用银行或客户资金 3.违规向亲友发放贷款或提供担保 4.兼职在其他经济组织任职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章财务会计规定建立健全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记录、充分反映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局及时。 第五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上一年度的会计记录。 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坏账准备,核销坏账。 第五十八条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业务规则,建立健全自身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当向股东大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等财务会计统计资料。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办理。 声明和资料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第三章、第四章、第三章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存款、贷款和坏账清偿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本法第 5 条。 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要求,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业务合同等与经营管理有关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商业银行的检查

第六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接管和终止银行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 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计算。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接管机构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 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 (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延长接管期限的; (三)恢复正常经营能力的。商业银行在接管期限届满前被合并或被宣告破产的,应当附解散原因和存款本息支付情况。 债务清偿方案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除。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按照清算方案及时偿还存款本息等。 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清算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十条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按照清算方案进行清算第七十一条 债务: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商业银行法下载,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 . 人员应当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商业银行清算时,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本息,然后支付所欠职工的清算费和劳动保险费。 第七十二条商业银行因解散而被注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并终止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三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存款人或者其他客户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迟延履行利息和其他民事责任——无故拒不支付存款本息2.违反票据承兑等结算业务规定,拒付、拒收、违规压票、退票 3.违规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或单位存款 4.其他造成损害的行为属于前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数额超过五万元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 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 2. 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未报批变更 3. 违规提高或者降低利率等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 4. 不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证券业务 第七十五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真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 3 资本充足率、存贷款比例、资产流动性比例、同一借款人的贷款比例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资产管理的其他规定——责任比率。 第七十六条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的。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中国人民银行的刑事责任。 买卖金融债券或向境外借款 三、违反规定 同业拆借 第七十七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商业银行法下载,处二十万元以上以下罚款50万元 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拒绝、阻碍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 第七十八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提取存款准备金的,对本法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负直接责任。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批准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超过30万元。 商业银行未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有关文件、资料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第八十一条 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商业银行或者非法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国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二条 借款人以欺诈手段骗取贷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包括本法第八十一条。 有第八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四条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收受回扣,构成犯罪。 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纪律处分。 前款规定的贷款、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条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银行资金或者客户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制裁。 如有丢失,给予纪律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人为谋取私利向亲友放贷、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第八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强制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依法给予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商业银行工作人员拒不拒绝单位或者个人的强制贷款或者担保的,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八十九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至终生的任职资格,并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任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一定期限。 商业银行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其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0万元。 第九十条 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对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不再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十二条 外资商业银行、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适用本法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Article 93 Urban credit cooperatives in rural areas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credit cooperatives handling deposits, loans, settlements and other businesses. Article 94 Relevant provisions of this law shall apply to postal enterprises handling relevant business of commercial banks. Article 95 This Law shall come into force on July 1,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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