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实施 理赔时间更明确
索赔过程中,不少消费者都会遇到“理赔难”的情况,部分保险公司往往会以工作量大、情形复杂等借口为由,拖延理赔时间,令消费者无可奈何。针对这种现象,新保险法强势出击,对各类理赔情况的理赔时间作出明确规定,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消费者们的索赔难题。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假使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也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的60天内,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等到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
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第二十四条规定,假使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则保险公司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投保人解除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天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如果保险人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也应当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与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的60天内,根据已有证明与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等到最终确定数额后,再支付相应的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