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住房公积金中心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
中心成立以来,在南京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管理委员会决策、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到2011年3月底,南京地区已有20800多个单位、157万多人参加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累计归集住房公积金683.28亿元,当前余额338.38亿元;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34.90亿元;累计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517.84亿元,支持29万多户家庭购房;累计为廉租房建设提供资金7.35亿元,有力地支持了城市住房保障。业务管理、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管理规范。没有被挤占挪用资金,资金安全无风险。住建部、国家审计署等对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充分肯定。
中心被南京市委、市政府评为2004—2005年度市级文明单位,被江苏省建设厅评为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先进单位(2004—2007年连续4年),2005—2006年度全省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被江苏省委、省政府评为2007—2009年度全省文明单位标兵。2007年度被建设部评为全国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先进单位,2008年度被中央文明办评为全国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单位。
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
(三)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
(四)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
(五)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六)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的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
(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八)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
(九)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
(十)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账;
(十一)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
(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
(十三)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告,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
(十四)向设区城市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账核销申请,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省级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账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
(十五)承办管委会决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