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健康源优享保险条款详解
犹豫期
本合同生效后,本公司为您提供10日的犹豫期,犹豫期指您收到保险单并书面签收之日起10日的期间,您在上述期间内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应书面提出合同解除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本公司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退还本保险交纳的保险费。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合同续期保险费应按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日期交纳,您应该在所选择的交费期间内每年交纳保险费,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日期为当年的保单生效对应日,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如到期未交纳,自保险单所载明的交费日期的次日零时起60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下列第1-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第2-10项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2.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3.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4.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故意自伤;
9.遗传性疾病(详见释义),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详见释义);
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详见释义)。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2项情形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项、第3-7项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3-10项情形之一发生重大疾病、轻症疾病、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