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低保标准条件规定,农村低保标准如何申请
一、农村低保标准条件规定
不确定。因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居民全年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吃、穿、水、电等费用确定,并报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低保标准随着当地生活必需品价格的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及时进行调整。截至2019年9月底,全国城乡居民4619.9万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达到每人每年4754元。
申请条件
1、本市有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区县当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都是保障范围。
2.配偶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和子女是本市其他省市或区县其他农业户口的。他们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区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符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其他人员。
4.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不工作,生活困难的,无经济来源,规避法律(法规)造成生活困难的,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二、农村低保标准如何申请
程序
1.户主申请:
户主持有当地农村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复印件
2.村委会评估:
受镇政府委托,村委会组建农村低保评估小组,成员包括村干部、乡镇保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等。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的评估计算进行初步审查,召开村民评议小组会议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不少于3天(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工作能力和家庭年人均纯收入)。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公示,群众无异议的,发放并填写《农村低保申请表》(审批表)。评估小组负责签署意见后,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政府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回申请人,并做好说明工作。公示后群众如有异议,将提请乡镇政府审查。
3.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成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估委员会,由分管领导、民政、财政、统计、工商、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干部参加,负责审核村委会提交的申请材料。必要时,评估委员会可以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进行调查和评估。符合要求的,乡镇主管领导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上签署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4.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县级民政部门每年确定办理农村低保的日期。在规定期限内,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不含2次公示)完成审批手续,符合规定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未被批准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应在《农村低保待遇审批通知单》中说明理由,并通过乡镇政府或委托的村委会送达申请。
5.审批后的公示和发放:
县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移交给乡镇政府或受委托的村委会,并在村委会的宣传栏中再次公示不少于3天(根据考核结果的公示内容,增加农村低保审批时间,增加当年家庭低保金额)。无异议的,县级民政部门将发放低保卡和低收入支付卡,并从下月批准之日起实行季度银行低收入支付。如有异议,乡镇政府将向县级民政部门报告情况,并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进行复核。县级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复查情况,重新执行审批程序,必要时调查评估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或者聘请专业调查单位协助调查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