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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容、意义和性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又称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过去是集体管理,按劳分配。经过多年的改革,它是一种合作经济,在农村地区“控制”各种形式的生产、供应和营销、信贷和消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20世纪50年代的人民公社演变而来,包括乡镇(街道)集体经济实体,如公司、合作社、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自然村经济实体等。

农村集体主义经济社会组织是除国家以外唯一一个拥有土地所有权的组织。它是为了进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改造,农民自愿联合起来,把自己的一切生产资料(土地、大型农具、家畜)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集体劳动,量力而行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

人民公社解体后,生产队的一级组织继续保持原来的规模,但有些名称有所改变,名称因地而异;其管理模式从集体管理向按劳分配、家庭管理转变。也就是说,1978年改革开放后,人民公社演变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队),中国演变成了村民委员会(俗称村委会)和村民小组。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我们的意义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的重要载体,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也关系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基本原则的实现。因此,中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对大局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企业实现农民的经济利益。

2.有利于培养农民的民主意识。

3.利于推进农村文化建设。

4.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5.有利于保护农村生态文明。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性质

1、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组织。

一是以社会主义公有制为基础,以土地为中心的生产资料由农民集体所有,这是宪法和法律直接承认的。它是中国广大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组织保证。其次,它适应新时代中国,社会资本主义初级教育阶段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规律,即适应农村生产力的发展,维护最广大农民的根本没有利益。

2.其他民事法律主体组织。

按照法律相关规定建立,有自己的名称、场所以及组织机构,拥有独立的财产和生产能力,能够在一定的财力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是符合民事主体的资格的,与法人相似。但在设立程序和条件、管理等方面却又不相同。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同于自然人以及法人,只能作为其他组织对待。

3.与农村基层社会相一致的自治组织。

根据相关规定,农村基层建设社会的自治组织虽然是村委会以及下属村民,但目前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多数都是村民小组以及村委会,它们是同一机构,就是说两枚印章一样。他们的决策机制相似,在实践中职能重叠,尤其是对农村基层社会的管理和服务。它们不能完全分离,具有“政府与社会的统一性”。

也可以说我国的土地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是国家所有的。农村土地在实际使用时,也需要经过严格的程序,最终在一段时间内获得土地使用权。应当指出,这并不导致土地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