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哪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在之前的本站上,我们就介绍过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的相关内容,其实不仅仅是北京,任何地方的工作都是有保险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包括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种,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建立并实施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具体包括以下五项:
1.养老保险
国家统一办理的社会保险,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求
2.医疗保险
为补偿职工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医疗保险基金是通过个人、用人单位缴费建立的,在发生医疗费用后,医疗保险机构会对被保险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3.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者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的,由国家给予物质帮助的制度。
4.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实施的一项制度,主要是向因失业而生计来源暂时中断的劳动者提供物质援助,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计,并通过就业介绍、专业培训和其他手段为他们的再就业创造条件。
5.生育保险
它是在孕产妇暂时中断工作时提供的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会给予产妇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的社会保险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
1.养老基本保险待遇
首先,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的个人,如果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已经缴纳了15年的累积保费,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第二,参加养老新型农村社会保险的农村居民,将按月领取养老新型农村社会保险待遇。养老新农村社会保险待遇由基本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第三,如果参加养老基本保险的个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可领取丧葬补贴和养老金;如果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疾病而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可以领取伤残津贴。
2.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由于中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医疗服务提供能力与医疗消费水平之间的差距非常大。国务院只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原则,具体待遇支付标准由人民政府统筹地区根据收支原则确定。针对这一现实,该法没有对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和享受条件做出更具体的规定。有两点需要特别指出:
一是为了缓解个人支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问题,该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直接结算制度。参保人员因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医疗机构、医药经营单位直接结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是在明确应由第三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同时,该法规定医疗费用由第三人依法承担。第三方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方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支付后向第三方追偿。
3.工伤保险待遇
第一,根据现行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应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统筹地区外就医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权益,减轻被保险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应当缴纳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的,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垫付。
第三,规定工伤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未支付工伤医疗费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后向第三人追偿。
4.失业保险待遇
首先,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患病就医,现行规定可以申请小额医疗补贴,而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他们应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提高了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
其次,如果一个人死亡,并符合条件,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种。
5.生育保险待遇
该法在总结实行生育保险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规定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的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国家规定工作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所以这些待遇只要缴纳了,我们都是可以享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