犹豫期的解释
首先,犹豫期的定义是:指投保人在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一般为15天或20天)内要求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原因进行抗辩而拒绝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其次,犹豫期不是保险责任的起算期,而是犹豫期的起算时间是从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后,犹豫期并不是保险责任免除。
什么是犹豫期
犹豫期:指从收到货物之日起至退货期满的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买受人拒绝接收标的物或者接收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犹豫期的判断时间
关于犹豫期的判断时间:《保险法》第十六条: 人身保险合同的犹豫期,是指从投保人收到保险人签发的签收保单回执的次日开始,至合同约定的缴费日止,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这段时间。注意,这里用的是“收到回执的次日开始”,而不是保险合同生效日,也不是保单签发的次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