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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司法解释第196条的解释是什么

日常生活中,人们打架斗殴造成严重后果的,当事人要承担刑事责任,法院审理这类案件,通常以故意伤害罪处理。

为了指导各级法院更好的审理故意伤害等刑事案件,最高院出台了司法解释。

那么,最高院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的内容是什么?

下面我们通过本文了解下有关知识。

最高院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依法应当判处***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5、对于立功情节,综合考虑立功的大小、次数、内容、来源、效果以及罪行轻重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

犯罪较轻的,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6、对于坦白情节,综合考虑如实供述罪行的阶段、程度、罪行轻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况,确定从宽的幅度。

(1)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较重罪行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3)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50%。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

积极赔偿但没有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尽管没有赔偿,但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10、对于当事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达成刑事和解协议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礼道歉以及真诚悔罪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在最高院故意伤害罪司法解释中,对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量刑空间及犯罪情节严重程度等做出了细分。

根据规定,故意伤害他人造成死亡的,量刑最低是十年***。

如果是因为婚姻***、邻里***造成的故意伤害,量刑可以在基础刑法的标准上下浮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