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是什么?
民间借贷***法律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有关民间借贷事项的**。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 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 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 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民间借贷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见的,对于合法的民间借贷行为显然是属于法律保护的对象,便如果存在不合法的内容,或者民间借贷的相关情况造成了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是需要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的,具体情况由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