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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一、怎么认定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请求权?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物权人虽然占有其物,但由于他人的违反行为,致使物权人无法充分第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排除妨碍、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排除妨碍。这种保护办法可以体现为请求侵害人停止侵害行为,如停止往所有的土地上排注污水;以侵害人的力量或者资金排除所造成的侵害,如令侵害人搬走搁置在所有人房屋门口的物品。

物权人不但对于已经发生的妨碍可以请求排除,而且对于尚未发生但确有发生危险的妨碍也可以请求有关的当事人采取预防措施加以防止。例如,房屋有倾倒的危险,威胁邻居房屋的安全,邻居有权请求加固,支撑甚至拆除,这样可以预防可能造成的损失,进一步保护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通常认为,排除妨害***的构成要件一般包含:

1、被妨害的标的物仍然存在并由所有人占有;

2、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法妨害权利人行使权利且这种行为是持续进行的;

3、妨害必须是不正当的。

而且妨碍的行为必须是一种现实的妨害,而不是一种将来发生的危险。消除危险是指物权人对有可能造成自己之物损害的设施的物权人请求其消除自己的危险。消除危险请求权与排除妨害请求权之间,既有关联性又有区别,从关联性的角度讲,消除危险是从排除妨害中派生出来的,二者都是因为相对人妨害物权的行为导致的。主要差异在于,排除妨害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排除现实已经发生了的妨害;消除危险要求相对人积极地采取措施(作为)或者停止(不作为)某种行为以消除将来必然发生的妨害或损害。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是保护物权的一种方式,排除妨害***构成要件有三个,首先被妨害标的物依然存在,并且被所有人占有,其次妨害行为是不正当的,是一种现实的伤害。最后妨害人以占有以外的方式,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这种侵权行为仍在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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