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抽象行政行为的概念是什么呢?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抽象行政行为这几个字都是很少能够接触得到的,也是很少听说过的,那么今天小编就带大家来了解一下什么是抽象行政行为,以及了解一下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是什么?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是针对某一个人群,或者是某一类事情,对他们作出一定的行为规范。
抽象行政行为有三大特点:
靠前个特点就是群众的普遍性,抽象行政行为,他的对象是比较普遍的,而不是我们特定的。换一句话说,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并不会针对于某个人,或者是某些事,而是针对于大多数的人群。
第二个特点就是抽象行政行为,它的效力是普遍和持久的,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他不是偶尔有效,也不是只对某些人有效,它具有普遍的效力。这一类人群具有很强的约束力。
第三个特点就是不可诉性,也就是说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够被***。抽象行政行为一般是分为好几类的,如果我们把它根据,内容和目的来分类的话,可以分为执行的,补充的,和试验的这三大类。
如果我们根据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力来源来分的话,可以把它分为授权行为,和依职权制定行为。
还有一种最常见的分类标准,就是按照抽象行政行为,它的规范程度,以及是否有用来分类,可以把它分成行政机关的行为,比如说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法律法规等等。第二就是行政机关除了立法之外的其他的行政行为。
那么行政抽象行为的对象又是什么呢?
一般可以将它分为两个:
靠前个是行政立法;
第二个是非行政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