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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什么情形

一、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有什么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

(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

(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

(四)建立**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五)参与**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六)为**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

(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开设赌场的主要方式有

(一)以营利为目的,以行为人为中心,在行为人支配下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的场所。提供**用具让他人**的,其场所公开与否并不影响犯罪构成。

(二)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

第三百零三条">《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或者以**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

三、开设赌场罪怎么认定

开设赌场罪是指客观上是否具有聚众**、开设赌场、以**为业的行为。对于“开设”的含义,应当做广义理解,除传统的营业性地为**者提供场所,设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接受赌客投注,以供他人**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网站,或者为**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以及以接受电话投注的方式进行**,而参与者并不集中在一起的,也属于开设赌场。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的,不构成本罪。

提供赌场之后,本人是否参与,是否抽取渔利的,不影响本罪成立。由于开设赌场,吸引他人前去**,参赌人数多,赌资数额大,赌场收入更加丰厚,社会危害性也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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