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标的同种类是否可以一起*?
一、诉讼标的同种类是否可以一起***?
诉讼标的同种类是可以一起***,同一合同种类且诉讼标的相同的情况下是可以一起***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1、提起民事诉讼,需要具备主体、案由、管辖等要素,其中最主要的是有明确具体的诉讼请求,也就是根据什么情况、对什么机构或人、要求人民法院作出什么样的判决。
2、原告提起民事诉讼,对一个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一项或多项诉讼请求。也可以说,如果对同一案件,原告有多项要求的,可以在一次诉讼中一并提出;也可以在多次诉讼中分别提出。
3、原告对一个民事案件,提出多少项诉讼请求,法律上是没有限制的,完全由原告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和其愿望、需要来决定。当然,诉讼请求应该与案件事实有直接或间接、必然或或然、或多或或少的联系,不能毫不相干。即使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过多、过于牵强,也没有问题,人民法院会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支持或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二、共同诉讼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共同诉讼人这个概念反映的是诉讼的主体合并这一事实。构成共同诉讼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至少有一方是两个以上,且各为独立的诉讼主体。
2、客观方面,诉讼标的须为共同。要么是标的同一,要么标的是同样。没有这些客观上的联系,彼此分割的主体又怎么能成为共同诉讼人呢?
3、属同一人民法院辖区,如若分别由不同辖区法院管辖,同样失去共同诉讼的基础。
4、在程序上,人民法院进行合并审理。
在当代社会,我们国家对于诉讼标的它是做出了一个明确的准备方面的划分的,如果说确实是存在着同一个种类的话,那么是可以进行一个合并审理诉讼的,当然这样的一种决定的话,必须要由人民法院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