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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对于加班有哪些规定

一、《劳动法》对于加班有哪些规定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路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解读:

1、工作时间: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为每天工作八小时,每周四十小时。

2、休息权: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三小时,都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休息权。用人单位至少应保障劳动者每周至少一次连续24小时的休息。

3、加班的流程控制:加班首先体现用人单位的意志,用人单位有提出加班建议与审核批准加班的权利,在取得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后,可安排加班。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延长工作时间,在取得工会和用人单位批准后,可加班。

4、特殊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决定延长工作时间而无需和员工及工会协商。对于紧急情况时(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拒绝加班的,用人单位可以以“不服从正常的工作安排”为由,对员工进行处罚。

实操建议:

1、工作时间:如有需求,用人单位可以员工实施六天工作制,只要保证一周总的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即可。

2、加班制度:用人单位应用合法的程序通过书面方式制定合法的加班制度。相关的内容包括:制定完善的考勤制度、制定详细的加班申请和审批制度、制定适用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工时制度、制定合理的考勤卡管理制度等。

3、如何控制加班:避免形成加班文化、合理分配员工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增加员工的数量都是控制加班的主动手段。严格加班申请和批准流程是效果最好的办法,如将加班的审批权交给管理层,会最大限度地减少加班。将加班作为对管理者的绩效考核指标(加班时数和绩效成反比),也是非常好的控制手段。

4、和工会协商:用人单位的加班经常是突然发生的,如每次都要与工会协商,流程将会极为复杂。可将加班单的发放工作交给工会人员,在空白的加班单上盖工会的章。实践中这一点很少发生争议。

5、用人单位可制定紧急情况处理预案,定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内容。

二、判断加班的三个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

2、工作时间以外

3、工作或工作相关的活动

解读:

1、员工未经批准,自行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能认定为加班。

2、工作时间以外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能认定为加班。例如员工到外地出差,周末用人单位不安排工作让员工休息,则不认定为加班。

实操建议:

1、一些用人单位会通过变相的手段要员工“主动加班”从而逃避加班费。这种手段用人单位应谨慎使用。因为用人单位有义务管理劳动者,有义务保证员工的休息和健康。如员工因“主动加班”严重损失了休息和损害了健康,用人单位依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2、尽管用人单位没有直接安排员工加班,但为延长工作时间的员工报销交通费、提供餐费补助等,依然可能被认定为加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