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可以申请精神损害赔偿
在法律上,我们所谓的“精神损害赔偿”,就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我们所说的精神损害,就是行为人侵犯他人,造成他人精神上的痛苦或精神利益的损失。精神是无价之宝,法律规定侵权人应当向受害人提供精神损害赔偿,一方面是通过物质手段给予受害人慰藉、补偿,另一方面是对加害者进行惩罚。因此,精神损害赔偿有抚慰性、补偿性和惩罚性。
《民法典》靠前百二十条规定,最早可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侵犯了荣誉权,消除影响,向他人赔礼道歉,并可要求赔偿。
在此条款下,许多法院受理了一些因人身权利甚至生命健康权受到侵犯而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并作出了赔偿判决。
200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认定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实施,规定了下列情形,受害人可以进行赔偿。
(1)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肉体权、姓名、肖像权、名誉权、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非法侵害的;
(2)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犯个人隐私权或其他个人利益的;
(3)不正当地剥夺被监护人的监护权,造成亲子关系或近亲关系受到严重损害的;
(4)在公民死亡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骸和其他人身权利受到非法侵犯,致使死者近亲遭受精神痛苦;
(5)由于侵犯人权行为而永久丧失或损坏的特定纪念物(如订婚戒指、婚礼录像、照片等等)。
并指出,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不得要求精神赔偿。即只有自然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而取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况,目前仅限于以上几种情况。
所以,它是不是任何受到侵害都能得到补偿?
没有。按照最高人民法的司法解释,侵权致人精神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支持损害赔偿。仅判决侵权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但仅造成严重后果,对侵权者按具体情况判处精神损害抚慰金。
该法规定,侵犯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者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所以任何情况下的人身权受到侵犯都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要有一定的条件,轻度精神损害原则上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当调整的是,精神损害赔偿严格局限于侵犯人身权利,即侵犯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不包括侵犯财产权,如果侵犯了财产权益,就必须根据财产品损失予以赔偿,不应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实际司法实践中,由于交通肇事罪等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死亡的,法院通常不会对精神损害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提供精神损害赔偿和支持,而对其他刑事罪行造成的人身伤害或死亡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