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怎么处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56条规定怎么处理
若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第56款之规定,必遭受以下处罚:首先,交通**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指正及发出严重警告,以下令立即停止行驶。其次,如机动车驾驶人员未到现场或虽然身在场却仍然***立刻停止行驶,以致妨碍其他机动车和行人正常通行,此时应被吊销二十元至二百元不等的罚金,并且其机动车可被拖行至既不会阻碍交通又符合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地点存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道路上临时停车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乡道路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
第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考试办法》。
第五,《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第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七,《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第八,《交通违章处罚程序规定》和《交通违章处理程序规定》。
最后,《机动车驾驶员交通违章记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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