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进行旧房改造,有补助吗?
一、统一进行旧房改造,有补助吗?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统一进行旧房改造的,就需要对房屋进行征收,而征收房屋是需要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的。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与旧城改造的区别
1、更新对象不同:
棚改对象为,全市范围内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存在住房质量安全隐患、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老旧住宅区项目应当纳入棚户区改造政策适用范围,不再采用城市更新(旧改)的方式进行改造;
旧改对象为,旧住宅区申请拆除重建城市更新的,建筑物建成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20年,满足条件的旧商业区、旧工业区建筑物可放宽至15年的建成时间要求。
2、运作模式不同:
棚户区改造采用“***主导 国企实施 人才住房”的模式,深圳罗湖“二线插花地”就属于棚户区改造;
旧改遵循“***引导、市场运作、公众参与”的原则,深圳南山大冲村改造项目走的则是旧改模式;
但不管是棚改还是旧改,最终目的都是城市更新。
3、强制性不同:
棚改实施过程中,因涉及公共安全利益,对于少数不服从改造的,可以通过行政征收、行政处罚程序等强制执行;
旧改则完全遵循自愿原则,必须百分之百的业主同意方可拆除动工。
4、配建要求不同:
棚改除满足拆迁安置需要外,其余住房均配建为人才住房和保障型住房,且坚持以租为主,根据辖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供应情况,确定租售比例,福田、罗湖、南山、盐田四区的棚改项目所建人才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只租不售;
旧改则按规定比例配建,无全部配建保障房的要求,可建商品房。
5、改造程序不同:
棚改没有明确规定,现实情况是参照城市更新或者***征收程序进行,棚改项目的确定、权利人信息公示、异议处理等内容并无章可循;
旧改则对程序有了明确的规定,包括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实施方案、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签订、实施主体确认、预售及规划验收、回迁安置等等。
***部门为了提升城市的形象,可以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旧房进行改造处理,但对于相关情况的处理上,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来进行认定,如果对相关情况的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规划部门进行咨询,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