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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提货有哪些规定

一、民法典的提货有哪些规定

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条【提货】货物运输到达后,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应当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人应当及时提货。收货人逾期提货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

二、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托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要求承运人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安全运输到约定的地点;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前,托运人可以请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货地点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由此给承运人造成的损失应予赔偿。

2、托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如实申报货运基本情况的义务;

**有关手续的义务;

包装货物的义务;

支付运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义务。

3、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包括:

收取运费及符合规定的其他费用;

对逾期提货的,承运人有权收取逾期提货的保管费,对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绝受领货物的,承运人可以提存货物,不适合提存货物的,可以拍卖货物提存价款;

对不支付运费、保管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承运人可以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4、承运人的主要义务包括:

按合同约定调配适当的运输工具和设备,接收承运的货物,按期将货物运到指定的地点;

从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收货人之前,负有安全运输和妥善保管的义务;

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应及时通知收货人收货。

5、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收货人的主要权利是:

承运人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持凭证领取货物的权利;

在发现货物短少或灭失时,有请求承运人赔偿的权利。

收货人的主要义务是:

检验货物的义务;

及时提货的义务;

支付托运人少交或未交的运费或其他费用的义务。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承运人将货物运输到指定地点后,要及时通知收货人验收货物,收货人如果逾期提货的,承运人保管了货物产生费用的,应当向承运人支付保管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