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百科

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二、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

,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拐卖妇女、儿童罪属于典型的选择性罪名,其中拐卖妇女或者拐卖儿童,同时达到了规定立案标准的,往往成立的是拐卖妇女罪或者拐卖儿童罪。但是在量刑处罚上面,这二者都是一样的。只不过考虑到实际拐卖的情节不同,最终给予犯罪分子的处罚才会存在一定的差异。

相关文章

  • 手机卡丢了怎么补办 手机卡丢了可以异地补办吗?
  • 存单密码忘了怎么提取 这样操作即可提取
  • 支付宝花呗如何涨额度 从以下几点入手
  • 微信贷款怎么贷?微信微粒贷操作流程
  • 5年后中国房价预测 市场购买需求处于平衡状态
  • 如何提高可转债中签率 按照这些方法来操作
  • 后悔买重大疾病险 个人有购买的必要吗?
  • 2019新版人民币辨伪 新版纸币辨别真假方法
  • 平安普惠催收会上门吗 一般是不会上门催收的
  • 有钱提前还房贷划算吗 带你了解清楚!
  • 北京奥特莱斯折扣店地址
  • 国家专项计划是什么意思
  • 风华正茂打一生肖是什么动物
  • 健身教练免费看下拉模式
  • 北冥神女 北冥神话
  • 大鸟转转转酒吧什么梗
  • 荆轲刺秦王一词多义
  • 2022年浙江高考录取进程公布
  • 斗罗玉转免费破解版漫画
  • 疯了桂宝漫画:最新更新、免费在线阅读,让你欲罢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