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何在?
一、贩毒罪未遂和既遂的区别何在?
通常情况下贩卖**的既遂与否,应以**是否进入交易环节为准。以贩卖为目的实施了购买**的行为,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目的而持有**,或者有证据证明以贩卖为目的购进或持有**的行为人与购毒者已达成**交易意见并正在交易而尚未转移**,或者已经转移了**的,都应该认定为贩卖**罪既遂。
贩毒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2、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而贩卖,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明知是**,而是被人利用而实施了贩卖行为,就不构成犯罪。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排除其他目的,法律没有要求构成本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二、贩毒犯罪的社会危害是什么?
从社会危害性来看,贩卖**这类犯罪活动,在直接侵犯国家对**的管制的同时,往往还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如吸毒人员为了吸毒荒废耕作、倾家荡产,甚至引发其他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以贩卖为目的购买**就已经让**进入交易环节,其必然结果是贩毒人员为了把**卖出去而积极促进**在社会上非法流通和扩散,从而使得刑法所保护的“国家对**的管制”这一客体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这种行为包含了危害社会的现实危险性,这时就应当追究行为人既遂的刑事责任,至于卖出**只是把这种社会危害变为现实,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把贩卖**罪的既遂形态向**转移前延伸,增强了法律对贩卖**罪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员的打击力度。
综上所述,刑事犯罪从成立方面看,有未遂和既遂,一般情况下,对于未遂的情况处罚比较轻。贩卖**对社会的危害很大,只要**进入交易环节,不管数量多少,公安机关都**,按照犯罪既遂处理。判定未遂要从几个方面入手,如嫌疑人还没有将**出手,则可以认定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