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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一、一级医疗事故责任认定是怎样的?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死亡,也就是呼吸和心跳停止。这里不包括脑死亡。

目前我国医学上对死亡确定有一个通用标准,即心跳和呼吸永久停止,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终止,各种死亡试验都不起反应,同时躯体的低下部位出现尸斑等,即可认定为真正的死亡。

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临床上所见到的植物人状态多是脑手术中的失误、药物中毒、长时间的脑缺氧或长时间的休克状态等。

临床表现通常为:

(1)认知功能丧失,无意识能力,不能执行命令。也就是完全丧失了主动意识和被动意识的功能。

(2)保持自主呼吸和血压。

(3)有周期性睡眠和觉醒。

(4)不能理解或表达语言。

(5)能自动睁眼或闭眼。

(6)有时可以有不自主的或无目的眼球和眼睑运动。

(7)可以有吞咽动作。

(8)丘脑下部功能及脑干功能基本保存。

(9)十分严重的病人可呈长年昏睡状态不醒。

2、极重度智能障碍

智能包括既往获得的知识和经验,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和经验来解决新问题、形成新概念的能力,智能必须在解决某种问题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并因问题的不同需要不同的能力。智能障碍可表现为全面性或部分性的智能减退,程度严重时称为痴呆。除先天性智能障碍之外,智能障碍表现为:记忆力减退,经常遗忘,计算力削弱,理解力减弱,对周围事

物不能进行正确的分析和综合,对主要的、次要的、本质的、非本质的,都不能加以区别。缺乏对周围环境和本人的认识能力和批判态度,学习和工作困难,严重时生活不能自理。

只有极重度智能障碍才构成一级乙等医疗事故。极重度智能障碍的患者社会功能完全丧失,不会逃避危险,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需要监护人。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是类似植物性生存,不过对外界有时有反应,但不会说话。总之,昏迷是明确的,只是又增加了个迁延性,即出现长时间的意识障碍,至少数月或长达数年以上,患者的昏迷是永久性的,是不能恢复的。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此类患者和植物人不一样,和脑死亡的病人也不一样。病人在呼吸机的维持下可以神志清醒,但是无法工作,属于劳动能力完全丧失。

5、四肢瘫,肌力O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四肢瘫是由于大脑的双侧损害及脑干的双侧损害引起的。所谓肌力是指患者在主动作时所呈现的肌收缩力。所谓肌力O级,是指毫无收缩。

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目前我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鉴定工作由设区的市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再次鉴定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进行;对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商请中华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但一般情况下,再次鉴定就是最终鉴定。

鉴定结论应该包括: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医疗过失行为与人身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医疗事故等级等内容。

鉴定组会综合分析医疗过失行为在导致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作用、患者原有疾病状况等因素,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责任程度,从重到轻分为4级,完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鉴定结论中的责任认定直接关系到赔偿项目、范围和数额的最终确定。

医疗事故等级分为四级十二等,分别是一级甲、乙等医疗事故;二级甲、乙、丙、丁等医疗事故;三级甲、乙、丙、丁、戊等医疗事故;四级医疗事故。对于伤残患者,医疗事故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伤残等级一至十级。司法实践中,事故等级与赔偿数额之间不存在正比关系。

我国的医疗事故是我国常见的民事案件的***类型之一,此时我们如果是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医患***的时候,一定要及时的注意保护自己的民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