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增值税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对虚开增值税**罪的认定要怎么做
虚开增值税专用**罪,是指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管理规定、为他大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税收管理制度。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已、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或者即使有货物购销或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或者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已代开增值税专用**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另外,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一般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虚开增值税**罪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在认定虚开增值税**罪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就是,对于无实际的购销活动,虚开增值税**的,如何确定“虚开数额”。
在很多情况下,行为人给他人虚开销项增值税**后,为了弥补自身的进项增值税**不足,有往往为自己虚开或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进项增值税**。在此情况下,由于虚开行为人没有实际经营活动,从而不存在向国家交税的义务,计算虚开增值税专用**的数额时,只应该计算“销项数额”,而不能将两个数额相加。
实践中,由于行为人所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非常分散,加上取证上的困难,有时并不是能够查证每一笔虚开的销项税额,这就会出现行为人虚开的进项税额大于其为他人虚开的、已经查证的销项税额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由于具体销项税额难以查证,而事实上的销项应大于已经查证的进项数额,所以,为了正确反映案件的客观事实,应以行为人自己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虚开的进项增值税专用**税款的数额计算。
或者说行为人虚开了进项增值税**,因为种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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