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百科

重大安全事故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是什么

一、重大安全事故立案标准及量刑标准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

从司法实践来看,重大责任事故罪中的“情节特别恶劣”主要是指下列几种情况:

(1)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如致多人死亡;或者致人重伤的人数特别多;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2)违章行为特别恶劣,如已因违反规章制度受到批评教育或行政处罚而不改正,再次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屡次违反规章制度;或者明知没有安全保证,甚至已发现事故苗头,仍然不听劝阻、一意孤行,拒不采纳工人和技术人员的意见,用恶劣手段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等。

(3)事故发生后,行为人表现特别恶劣。如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抢救伤残人员或防止危害后果扩大,只顾个人逃命或抢救个人财物,使危害后果蔓延扩大;或者事故发生后,为逃避罪责,破坏、伪造现场,隐瞒事实真相,嫁祸于人。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免责事由

在认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时候,存在一个如何正确认识风险业务的问题。某些业务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风险,此为风险业务。在当前高科技的情况下,风险业务也随之增加。根据传统的过失理论,当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时,应立即停止这一行为。

否则,便为违反注意义务的行为,即违反回避危害结果的义务。所以,对这类业务活动应当禁止。否则,发生损害结果的,就会以过失犯罪论处。显然,这种做法虽然能够回避风险,但却不能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不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

在这种情况下,在刑法理论上提出允许的危险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过失犯罪的成立范围。这里所谓允许的危险,指某种具有危害倾向的行为,因有益于社会而允许其实施的合法行为。

允许的危险的意义在于,一是一定程度上免除开办风险业务的组织者、管理者的过失责任;二是一定程度上免除从事风险业务的业务人员的过失责任。由于重大责任事故罪一般均发生在风险业务领域,因此在认定本罪的时候,应当正确地适用允许的危险这一理论,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相关文章

  • 重大疾病保险的定义?
  • 保险买哪个保险公司比较好?
  • 结构性存款是什么意思?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高吗?
  • 手机银行转账被骗如何追回?
  • 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单日当天刷卡什么时候还款?
  • 中国平安险种介绍
  • 博时安盈债券C安全吗?
  • 小树时代怎么样 小树时代可靠吗
  • 股票分红需要持有一年吗?股票持有多久才能分红?
  • 余额宝升级入口在哪?升级后有什么好处?
  • 宝宝家里没人叫大点声
  • 广州恒大直播
  • 离人愁歌词是什么意思呀(离人愁是谁唱的歌)
  • PSP山脊赛车金手指攻略
  • 迪士尼公主各类服饰(迪士尼公主夏日装扮)
  • 今天焦点访谈直播,关注最新热点话题
  • 浮天水送无穷树的下一句是什么
  • 孤岛危机配置要求
  • 顿号的作用
  • 不拘一格降人才的意思